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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石家庄女子因采光状告开发商获35万“阳光费”

发表于2015-12-07

这个好啊,现在能让开发商赔钱可真不容易~~


因为开发商所建建筑物遮挡了自己住房的采光,省会陈女士将开发商告上法庭。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11月30日,法院执行人员将35万元赔偿款交到陈女士手上。

现如今,老百姓购房、选房都非常细心、谨慎,都希望能买到户型好、采光好、住着舒心的房子。但是省会陈女士却因为房子遇到了糟心事。2010年,她在市区某大厦4楼购买了相邻的两套住房。2011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陈女士所住小区相邻南侧开发建设新的楼盘,并于2014年封顶完工。因该楼盘均为楼层32层的高层住宅楼,陈女士发现该楼盘的1号楼、3号楼、4号楼正好建在自己所住大厦的南侧和西南侧,两者相距仅19.7米,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楼宇间距标准,严重影响了自己两套住宅的采光和日照。于是,陈女士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造成侵权的建筑物是否获得行政部门的审批不是决定该建筑物所处位置及高度对业主侵犯采光权的法律要件,业主采光受到实质影响才是业主被侵犯采光权的关键。被告所建建筑物确实遮挡了原告两套住房采光,影响了原告的生活,造成住房贬值,取暖费、照明费增多,阳光权价值减少等,酌情确定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房屋贬值、照明费、取暖费、经济补偿(阳光权价值)35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发表于2015-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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