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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石家庄市区乡村新建村民住宅严禁私自销售

发表于2013-07-30

今后石家庄市区乡村新建村民住宅私自销售的,将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罚。日前,石市确定市区乡村建设管理工作规程,要求市内五区(含高新区及托管区)范围内,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实施村镇企业、乡村公益事业、乡村公共设施及集中村民住宅等建设,必须编制乡村规划、实施乡村建设许可、接受监督检查。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乡村建设需首先编制乡村规划。乡村规划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编制前需由规划、国土部门提出指导要点,草案完成后报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发改、国土、规划、建设、住房等部门审议,通过后报市规划局组织专家评审、向全体村民公示,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提交规委会审定,由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承担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规划成果需与城市(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符合有关技术规程和标准。乡村规划除明确村庄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外,还需对村民住宅、产业发展、农业生产等各类用地和公共、基础设施做出统筹安排。

   村庄改造原则上限定在原有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并严格按照村庄户籍人口核定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建筑规模,参照城市建设用地模式建设的村庄,须具备基础设施配套条件,并应按城市建设标准配建公共设施。乡村建设需由村(居)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乡、镇政府初审同意后,由规划部门出具选址意见、国土部门进行预审、发改部门进行批准(核准或备案),选址、批准(核准或备案)和预审通过后,由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条件、审核具体建设方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依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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