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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发布《石家庄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有这些变动!

来源:房天下 2020-10-15 17:40:26

[摘要] 石家庄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时间,监管机构,监管银行要求,监管账户,监管资金比例等均有变动,也提及了法律责任。

房天下讯,10月14日,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通知显示,为贯彻落实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治理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2020]-24)有关要求,加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石家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原《石家庄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石住建办〔2016〕284 号)进行了修订。值得注意的是,石家庄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时间,监管机构,监管银行要求,监管账户,监管资金比例等均有变动,也提及了法律责任。此外,对于某些房企,还新增了可通过银行保函方式替代同等金额的预售监管资金

住建局发布《石家庄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有这些变动!

部分重点变动如下:

《办法》中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各县(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备注:旧办法中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市房产交易中心是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日常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监管机构应当使用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信息系统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支取进行监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止。(备注:旧办法中规定,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办理房地产首次登记后止。)

本市范围内从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达到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的技术要求,市级分(支)行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确定从事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监管银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年在官方网站对监管银行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商业银行不得从事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备注:旧办法为本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可自愿从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应当具备规范运营业务能力、资金监管能力、并满足网络技术条件要求。商业银行与监管部门机构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后,即为监管银行。监管银行要与监管部门机构信息系统联网,达到信息即时传递与交换。)

开发企业可自主选择经公示后的监管银行,与监管机构和监管银行三方共同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开立监管专用账户,原则上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监管账户。各金融机构不得为开发企业设立除监管账户以外的其他收存预售资金账户。监管账户不可支取现金,不得办理查询以上的网上银行业务,不得办理质押,不得作为保障金账户。(备注:旧办法为开发企业根据按揭贷款需要,可凭银行资料申请增开监管专用账户。)

开发企业应将监管银行和监管账号在售楼场所进行公示。因开发企业原因,监管账户被有关部门冻结、扣划,致使监管资金无法用于后续工程建设的,开发企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备注:旧办法为开发企业应当将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在售楼场所进行公示,并告知购房人。)

开发企业应当引导购房人将购房款直接存入资金监管账户内。鼓励监管银行直接在售楼部现场提供POS机等便捷金融服务,也可在监管银行柜台存入购房款。开发企业凭监管银行的缴费凭证为购房人开具售房收款票据;按揭贷款行应将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打入监管资金账户。

监管额以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销售额为准,重点监管资金按实际工程节点对应比例留存。(备注:原办法为监管机构与开发企业、监管银行在签订监管协议时,应当以该预售项目的预售平均价确定40%的比例为重点监管资金,用于支付建筑安装、区内配套建设等。每笔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开发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主申请该笔资金的60%用于本项目开发及偿还本项目开发贷款。)

开发企业应当按照预售项目工程实际施工进度节点,在满足后续监管资金比例后,可申请使用监管资金,具体节点为:

(一)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监管账户须留存实际备案销售额的40%为监管资金。(备注:原办法为可以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总额30%的资金。)

(二)建成层数打到规划设计总层数一半后,监管账户须留存实际备案销售额的30%为监管资金。(备注:原办法为可以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总额55%的资金。)

(三)主体封顶的,监管账户须留存实际备案销售额的20%为监管资金。(备注:原办法为可以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总额85%的资金。)

(四)取得《石家庄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监管账户须留存实际备案销售额的10%为监管资金。(备注:原办法为可以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总额95%的资金。)

(五)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规划竣工验收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中任意三项后,监管账户须留存实际备案销售额的5%为监管资金。(备注:原办法为按照上述工程进度和申请额度拨付相应监管资金后,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得低于该预售项目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5%。完成房地产首次登记的,解除监管。)

(六)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后,终止资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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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监管办法部分截图

开发企业使用监管资金的,应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监管机构对项目现场进行勘验,留取影像资料,符合拨付节点要求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市内七区(含高新区)范围内,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对从事房地产开发三年以上,服从行业管理、积极解决购房者合理诉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通过银行保函方式替代同等金额的预售监管资金。对于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其控股公司出具股权证明并承诺连带责任的,也可申请保函方式。

保函范围:预售许可证上监管账户对应楼栋的应售资金总额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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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明确监管机构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未按规定缴存和支取的,应约谈企业整改,并采取相关措施。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为开发企业违规支取预售资金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监管银行未按协议履行监管义务的,监管机构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可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终止其监管资格。

对2020年6月1日前已办理资金监管业务的项目,按照《石家庄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石住建办〔2016〕284 号)执行。

原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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