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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石市新规:购房人办房产证有望越过开发商

发表于2011-12-15

目前购房者在购房时,就办理房产证与开发商发生纠纷的情况时常发生。为解决这一问题,石市人大常委会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购房人可越过开发商办理房产证。

■购房人可越过开发商办房产证

《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初始登记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与购房人共同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购房人有证据证明其已支付全部房款的,可以单方申请转移登记。

据业内人士表示,这意味着,如果开发商迟迟不给办理房产证,购房人只要拿购房合同、付款收据等证据,可以越过开发商单独到房管部门去办理。

此外,在购房者交房款后,获得相应房屋产权证的房屋权属“真空期”,为防止“一房多卖”,《条例》设立了预告登记制度,规定预告登记后,房屋所有权人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

这样通过保全将来发生的房屋物权变动请求权,使得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了物权的效力。

 

■共有房产 应登记在全体业主名下

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等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应登记在全体业主名下。当前随着业主权利意识的增强,登记机关遇到此类登记很多,但是如何登记、由谁申请登记成了一个难题。

为此,《条例》中增加了关于商品房初始登记时对业主共有房产登记的相关规定。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明确和记载,可以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按规划配套建设的学校、幼儿园及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居委会等用房应登记到辖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名下。

■房屋权属 与房产证不符以登记簿为准

据悉,《条例》涉及房屋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抵押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等,其中房屋的买卖、继承、赠与、抵押等内容涉及千家万户。

《条例》突出了房屋登记簿的作用和效力,认为房屋登记簿是物权的归属和内容的依据,房屋权属证书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证明,房屋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两人以上共有的房屋,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

 

发表于201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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